臺南市麻豆區北勢國小教師聘約要點
一、本規約依據教師法第16條、第17條及教師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1項之規則訂定。
二、教師應恪遵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有關服務法令,修己善群、敦品勵行、熱忱服務,發揮專業與敬業之精神。
三、教師所任課程及時數,均依照有關法令及學校校務章則之規定辦理,非經校長同意不得在校外兼課(職)。
四、教師應依規定進修及研究,充實專業知能,對於教學要充分準備教材,採用適當教法,專注教室經營,認真批改作業,參與補救教學、假期學習指導活動、教學評量等有關工作,並切實遵守且不實施體罰。
五、教師有兼任導師、行政職務、附設補校課務之義務,並應負全校學生訓導與輔導,及學校交辦事項(如始業輔導、班會、社團、體育、慶典、值週導護、校外教學、環保教育、合作教育、能源教育、交通安全維護、衛生教育、生活輔導、個案輔導、社會教育等活動)之義務。
六、教師負有處理班級事物〈如生活公約之擬定、自修、午休之督導、校園整潔及美化、午餐供應指導、缺曠課處理、週記、家庭聯絡簿之批閱、家庭訪問等〉、指導學生參與校內外各項活動及競賽、申報中途輟學學生及校園偶發事件處理之義務。
七、教師負有管理一般教室、專科教室及維護學校公物之義務。
八、教師不得私自為學生收費補習,誘使學生參加校外補習,或巧立名目向學生收取費用及推銷書刊用品等情事。
九、教師有參加公物人員保險、政府福利互助及校內教職員工福利互助及教師會之權利。
十、教師應出席各項慶典、週會、升降旗及各種有關會議,並履行會議之決議。
十一、教師差假悉依台灣省公立學校教師及職員出勤差價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十二、教師於寒暑假期間應從事進修、研究、研習或準備教材,學校因教學或業務需要,教師有到校服務之義務。
十三、學校應於新學年度〈學期〉開始前,將聘書送達教師。教師接到聘聘書後,應於1週內填妥應聘書,送交學校人事單位確認受聘,否則視同放棄,不得申訴。
十四、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定,享有教師法第16、17條之權利與義務。
十五、教師聘約有效期間不得中途離職,如因故必須離職者,應於1個月前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後,提請校長同意,辦妥離職手續後始可離校。若教師評審委員會不予續聘或教師不願應聘者,均應於原聘約屆滿之1個月內前通知對方。
十六、新聘教師如係政府機關或公私立學校現職人員,於應聘時應同時附具原服務機關學校離職證明書或同意書,否則不予聘任。
十七、教師之解聘、停聘、或不續聘,需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依有關法令之規定決議辦理。
十八、教師對有關其個人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至損其權益時,得循法定程序提出申訴;於評議未確定前,仍應遵照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九、教師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教師發現師生關係有違反前項專業倫理之虞,應主動迴避或陳報學校處理。
二十、教師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避免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並不得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
二十一、教師對於未滿14歲以及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性交、猥褻罪規定如下:
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項、第3項之未遂犯罰之。
二十二、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照有關法令辦理。
二、教師應恪遵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有關服務法令,修己善群、敦品勵行、熱忱服務,發揮專業與敬業之精神。
三、教師所任課程及時數,均依照有關法令及學校校務章則之規定辦理,非經校長同意不得在校外兼課(職)。
四、教師應依規定進修及研究,充實專業知能,對於教學要充分準備教材,採用適當教法,專注教室經營,認真批改作業,參與補救教學、假期學習指導活動、教學評量等有關工作,並切實遵守且不實施體罰。
五、教師有兼任導師、行政職務、附設補校課務之義務,並應負全校學生訓導與輔導,及學校交辦事項(如始業輔導、班會、社團、體育、慶典、值週導護、校外教學、環保教育、合作教育、能源教育、交通安全維護、衛生教育、生活輔導、個案輔導、社會教育等活動)之義務。
六、教師負有處理班級事物〈如生活公約之擬定、自修、午休之督導、校園整潔及美化、午餐供應指導、缺曠課處理、週記、家庭聯絡簿之批閱、家庭訪問等〉、指導學生參與校內外各項活動及競賽、申報中途輟學學生及校園偶發事件處理之義務。
七、教師負有管理一般教室、專科教室及維護學校公物之義務。
八、教師不得私自為學生收費補習,誘使學生參加校外補習,或巧立名目向學生收取費用及推銷書刊用品等情事。
九、教師有參加公物人員保險、政府福利互助及校內教職員工福利互助及教師會之權利。
十、教師應出席各項慶典、週會、升降旗及各種有關會議,並履行會議之決議。
十一、教師差假悉依台灣省公立學校教師及職員出勤差價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十二、教師於寒暑假期間應從事進修、研究、研習或準備教材,學校因教學或業務需要,教師有到校服務之義務。
十三、學校應於新學年度〈學期〉開始前,將聘書送達教師。教師接到聘聘書後,應於1週內填妥應聘書,送交學校人事單位確認受聘,否則視同放棄,不得申訴。
十四、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定,享有教師法第16、17條之權利與義務。
十五、教師聘約有效期間不得中途離職,如因故必須離職者,應於1個月前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後,提請校長同意,辦妥離職手續後始可離校。若教師評審委員會不予續聘或教師不願應聘者,均應於原聘約屆滿之1個月內前通知對方。
十六、新聘教師如係政府機關或公私立學校現職人員,於應聘時應同時附具原服務機關學校離職證明書或同意書,否則不予聘任。
十七、教師之解聘、停聘、或不續聘,需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依有關法令之規定決議辦理。
十八、教師對有關其個人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至損其權益時,得循法定程序提出申訴;於評議未確定前,仍應遵照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九、教師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教師發現師生關係有違反前項專業倫理之虞,應主動迴避或陳報學校處理。
二十、教師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避免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並不得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
二十一、教師對於未滿14歲以及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性交、猥褻罪規定如下:
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項、第3項之未遂犯罰之。
二十二、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照有關法令辦理。